(2015)六裕执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杨飞、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波,杨飞,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79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波,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杨飞,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建筑工程承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东路金安区。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国春,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民二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飞、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和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253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