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康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康某。被告沈某甲。原告康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某诉称,2008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5月生育一女沈某乙。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婚后经常殴打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2013年8月份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7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由于女儿沈某乙地直跟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要求女儿随原告生活。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沈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费20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沈某甲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说的家庭暴力是虚构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行结婚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沈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沈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之陈述,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沈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014)朔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可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被告双方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现婚生女沈某乙尚幼,双方应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幸福、温馨、完整的家庭,不应草率离婚。现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康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大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