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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宗雨与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宗雨,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452号原告宋宗雨。委托代理人高新华,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宗雨与被告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宗雨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宗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宗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交纳103元,由原告宋宗雨负担。审 判 长  杨安坤审 判 员  丁北北人民陪审员  刘宝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