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前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贾东波诉被告王永林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36号申请人贾东波,男。被申请人王永林,男。申请人贾东波因与被申请人王永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永林户名下的征地补偿款26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26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贾东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永林户名下的征地补偿款26000元扣留于前郭县宝甸乡孤店村村民委员会,非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贺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