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某某、董某甲申请宣告方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董某某,男,199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王庄寨镇吴屯村委。身份证号码:411421199802164034申请人董某甲,男,200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同上。身份证号码:411421200006084012法定代理人董某乙,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董某某祖父)申请人董某某、董某甲要求宣告方某某(又名方曾用)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董某丙因因交通事故于2006年7月份死亡,申请人母亲方某某受刺激精神失常,于2011年8月26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及派出所多方查找无果。现方某某下落不明,依法申请宣告方某某为失踪人。经查,方某某(又名方曾用),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系申请人董某某、董某甲之母,于2011年8月26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9日发出寻找方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方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方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故应宣告方某某为失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方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玉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