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恒元诉被告荆合芬、卢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董恒元,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栋,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郎猛,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合芬,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京,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金国,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魏某某,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恒元与被告荆合芬、卢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恒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