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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恒元诉被告荆合芬、卢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董恒元,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栋,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郎猛,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合芬,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京,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金国,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魏某某,住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恒元与被告荆合芬、卢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恒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