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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胡宝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胡宝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882号原告王海成,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被告胡宝林,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鑫鹏(系胡宝林之子)。原告王海成与被告胡宝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成、被告胡宝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鑫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成诉称:我家与胡宝林家系南北邻居,我家居南。2015年3月,胡宝林在我家宅院东集体所有的空地上私自建一磉基,由于我家宅院西高东低,其垒建的磉基影响了我家排水。为此,我多次找到我村村民委员会干部及胡宝林协商解决未果。故起诉要求胡宝林拆除其在我家北房东山墙外所建的磉基,并恢复原状。被告胡宝林辩称:我家与王海成家确南北邻居,其家居南。两家间有一东西向的大街。1985年,我在王海成宅院东集体空地上建一磉基。2015年3月,我对原有的磉基进行了加固。该磉基西部与王海成家北房东山墙间距有60厘米,并不影响王海成家排放雨水。故不同意王海成的上述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海成家与胡宝林家系南北邻居,王海成家居南,且王海成宅院北高南低,两家间有一东西向的大街。在王海成家宅院东有一集体的空地,胡宝林在该空地建有一磉基,经本院现场勘查,王海成家北房东山墙东北端及东南端与胡宝林所建的磉基间距分别为50厘米和40厘米。王海成以胡宝林所建的磉基影响其北房东山墙外的雨水排放为由诉至本院。胡宝林以辩称所持理由不同意王海成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王海成提交的其村民委员会证明、现场照片;胡宝林提交的现场照片;本院绘制的两家宅院平面图、与村干部座谈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海成家与胡宝林家南北为邻,理应和睦相处,搞好相互间的关系。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系胡宝林在集体空地上所建的磉基是否影响王海成家排放雨水。经本院现场勘查,胡宝林所建的磉基虽系违法建筑,但并不对王海成家排放雨水造成影响。现王海成要求胡宝林拆除在其家北房东山墙外所建的磉基,并恢复原状之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海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王海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建明人民陪审员  冯东立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