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何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女儿何某乙、儿某。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半年多来依然分居,和好已无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何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两个孩子都由我抚养,不用原告负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3月份原、被告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0年1月20日生女儿何某乙。原、被告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2013年4月18日生儿某(出生医学证明上名字为何辈辈),两个孩子现均随被告生活。2014年9月双方发生争吵而分居。2014年10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能和好,持续分居至今。本案在���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甲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女孩何某乙、男孩何某丙由被告何某甲直接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三、原告郭某随时有探望两个孩子的权利,被告何某甲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四、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晨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