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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薛向民与蓝田县三里镇磨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钱小平、高养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向民,蓝田县三里镇磨李村村民委员会,钱小平,高养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薛向民,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田县三里镇磨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蓝田县三里镇磨李村。法定代表人李平安,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钱小平,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高养学,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向民与被告蓝田县三里镇磨李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钱小平、高养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向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向民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向民负担。审 判 长  杨竹超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人民陪审员  周金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