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办事处师家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办事处师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师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办事处师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新利,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办事处师家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