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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建德市宏兴钙业有限公司、许玮与许玮、邵银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宏兴钙业有限公司,许玮,邵银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建德市宏兴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荣。被告许玮。被告邵银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宏兴钙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玮、邵银昌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原告建德市宏兴钙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建德市宏兴钙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宏兴钙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