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4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凤琴与被告陈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琴,陈顺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223号原告周凤琴,女,汉族,1982年7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王迎,男,汉族,1982年12月22日生。被告陈顺根,男,汉族,1949年8月19日生。原告周凤琴与被告陈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告陈顺根的住所地不在本市鼓楼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贲小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范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