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郭某甲、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郭某甲,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邓某某。被告郭某甲。被告赵某甲。被告杨某某。被告赵某乙。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系赵某甲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郭某甲、赵某甲、杨某某、赵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康长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