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立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久权诉确认伊春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友好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情况报告违法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久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高立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王久权,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上诉人王久权因起诉请求确认伊春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友好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情况报告违法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久权上诉称,两级信访部门违法确认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依照上述规定对王久权请求确认伊春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友好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情况报告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顾栩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