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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建军与徐亚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军,徐亚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徐建军,曾用名徐安娜。被告徐亚如。原告徐建军诉被告徐亚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旭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建军、被告徐亚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建军诉称,2015年1月28日10时许,徐亚如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海县富辰路今世好门口道路,车辆前部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发生碰撞,致徐亚如、徐建军受伤,车辆损坏。此事故经东海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徐亚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在东海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费用大约3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分文未赔。因此,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护理费5724元、误工费10200元、营养费330元、鉴定费600元等共计2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亚如辩称:事故认定书认可,对原告花费3000元医疗费认可。事故车辆是我的。我方也受伤,事故发生后没有给过原告钱。原告徐建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事故认定书;2、病历;3、医疗费票据;4、出院记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鉴定费票据;7、误工证明;8、东海县牛山街道卫生室医疗收据1008.2元。被告徐亚如质证:均不认可。被告徐亚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10时许,在东海县富辰路今世好门口道路,徐亚如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车辆前部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发生碰撞,致徐亚如、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徐建军受伤,车辆损坏。此事故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徐亚如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在东海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费用大约1465.38元,在东海县牛山街道郇圩村卫生室支付药费1008.2元。2015年4月17日,经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徐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右足跖骨及跗骨多发骨折,医疗终结时间为三个月,护理时间为二个月,营养期限一个月。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600元。还查明,原告徐建军于2013年10月3日至2015年1月28日在连云港奇晴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前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088元。原告伤后由其家属李龙护理,李龙也是在连云港奇晴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197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证据1-8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徐建军与徐亚如均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公正、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医疗费,双方对医疗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原告在在连云港奇晴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前半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088元,误工损失按照其工资收入计算。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数额为5724元,未超过其工资收入,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标准计算,原告徐建军的损失为:医疗费2473.58元;误工费9264元(3088元/月×3个月);护理费5724元;营养费330元(11元/日×30日);鉴定费600元;共计18401.58元。��被告徐亚如承担70%,即12881.1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亚如赔偿原告徐建军各项损失共计12881.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徐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徐亚如承担。(先由原告垫��,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杨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条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附标的款汇款注意事项:1、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收款人必须使用列明的名称,前面不能添加“江苏省”字样,否则会导致汇款不成功。汇款请使用如下帐号:户名:东海县人民法院帐号:47×××72开户行:中国银行东海县城中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