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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敏诉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房屋买卖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莲民二字第00009号原告王敏,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西安市某中学职员,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柳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晖,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敏与被告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唐都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敏、被告唐都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敏称,原、被告于2004年1月1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暖气初装费和地热初装费按国家规定已在核定的房屋价款中包含,但被告又重复收取了原告的该两项费用。原告已将房屋大修基金和契税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国家规定将此两项费用交给房屋管理局。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大修基金未存入指定账号,被告多收取的暖气、地热水初装费至今未予退还。为了办理产权证书,原告再次向房管部门交纳契税、工本费,并取得产权证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多收暖气初装费3365元、地热水初装费1600元;2、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房屋大修基金4565元、房屋契税3463元(包含工本费8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260元。被告唐都公司辩称,原告居住的小区是经济适用房小区,价格优惠,均价在每平方米2000元以下。没有配套的市政供暖,为了给小区提供供暖,只能由开发商自己打地热井,因自己打井有一定的费用,所以和原告约定收取暖气初装费和地热水初装费。唐都公司已实际履行了打井工作,但因和打井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没有办法通过打井取暖,地热打井取暖并未实施。此后和市政协商集中统一供暖,开发公司尚欠地热公司200多万。唐都公司实际收取了原告的暖气初装费2726元和地热水初装费1600元,原告也实际使用市政供暖。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契税和大修基金是购房者应该缴纳的,缴纳比例也是固定的,唐都公司在办理房产证时已将该笔费用缴给了房地产管理部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4日,王敏与唐都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唐都公司将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唐都温泉花园”小区、建筑面积为120.17平方米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出售给张若瑾,房屋价款228234元,唐都公司于2004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承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双方买卖合同确认合同含附件共计20页,一式四份,各持一份。王敏所持合同未对暖气初装费、地热水初装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敏于2005年8月17日前向唐都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30817.06元。2004年11月10日,王敏向唐都公司交纳契税3424元、工本费80元,向陕西贴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贴心物业公司)交纳房屋维修基金4565元、暖气初装费3565元、地热水初装费1600元。2005年8月17日,王敏又向唐都公司补交了契税39元。2006年1月23日,唐都公司公示表示无条件退换业主暖气、热水初装费,大修基金在整个小区完工后存入指定账户。2010年9月21日,贴心物业公司书面《情况说明》称:唐都公司与贴心物业公司系同一投资商,当时财务管理为“统管财务”,所以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等资金实际是由投资商支配。因一直未取得产权证书,2011年1月20日,王敏根据产权登记部门要求向西安银行交纳工本费80元,向财政部门交纳契税3462元,并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审理中,唐都公司称已将收取业主的契税、维修基金交给房产部门,其所保存的相关文件被抢丢失,申请在房产部门调取双方买卖合同附件,证明双方当时对暖气初装费有约定。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维修基金、契税收据、暖气初装费、地热水初装费收据等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本院认为,王敏与唐都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买卖合同并未约定买受人需向出卖人交纳暖气初装费和地热水初装费,唐都公司收取的暖气初装费和地热水初装费亦无法律依据,应予退还。契税、工本费是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应当承担的税费,唐都公司收取契税、工本费后,未向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房屋大修基金系小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费用,也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费用,原告主张返还大修基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唐都公司称其所持有买卖合同被哄抢,申请在房产部门调取双方买卖合同附件,证明双方当时对暖气初装费、地热水初装费有约定,然庭审中双方确认买卖合同含附件共计20页,一式四份,各持一份,原告所持合同均未对暖气初装费、地热水初装费进行约定,足以证明唐都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作为所售房屋的所有人、合同的签订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王敏暖气初装费3365元、地热水初装费16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王敏契税3463元、工本费80元;三、驳回王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恒球审 判 员  张文兵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焦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