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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3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厚顺与王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顺,王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3440-1号原告张厚顺,男,1959年7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忠军,男,济南槐荫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王式林,男,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厚顺与被告王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厚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厚顺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厚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张厚顺负担。审 判 长  郁文莉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