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谢金美与王良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美,王良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谢金美,女,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梅,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美与被告王良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谢金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金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金美负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