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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谢金美与王良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美,王良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谢金美,女,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梅,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美与被告王良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谢金美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金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金美负担。审 判 员  於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