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武治国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治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999号罪犯武治国,男,57岁(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2004)一中刑初字第2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治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武治国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以(2007)高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8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48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51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51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对罪犯武治国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武治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武治国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武治国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治国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武治国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武治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治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3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都审 判 员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