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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任响亮与朱军、张春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军,张春蕾,任响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军。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蕾。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田曙春,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响亮。委托代理人:任印华,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37号太平洋大厦1层、10层、11层。负责人:刘长森,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朱军、张春蕾因与被上诉人任响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维安审 判 员  宋珺梅代理审判员  许 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秋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