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甄风云与赵万礼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风云,赵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甄风云,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万礼,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甄风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万礼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应当执行标的1800元【本金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0元剩余18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宣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