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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肖海军与关绍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军,关绍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肖海军,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关绍佳,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军诉被告关绍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未在开庭传票指定的开庭时间(2015年7月10日下午3时正)到庭参加庭审,且未向本院书面说明不能到庭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元,由原告肖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区君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