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孟飞与岑仲君、余彭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孟飞,岑仲君,余彭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575-2号申请执行人:陈孟飞。被执行人:岑仲君。被执行人:余彭年。本院执行的(2013)浙甬商终字第411号陈孟飞诉岑仲君、余彭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岑仲君、余彭年尚欠陈孟飞1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93800元、执行费79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5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