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夏雨晴与安乡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夏雨晴,安乡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监字第4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雨晴,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委托代理人夏绪竞,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湖南省常德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乡县人民医院,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法定代表人何斌,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金泽树,男,汉族,1947年8月1日出生,安乡县人民医院医疗安全办副主任。系特别授权代理。申诉人夏雨晴因与被申诉人安乡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常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本院在复查过程中,申诉人夏雨晴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协调解决赔偿事宜等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诉人夏雨晴在本案复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诉人夏雨晴撤回申诉。审判长 孙孝明审判员 佘高友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