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开木与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东沟头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木,章丘市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王开木,男,生于1967年2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章丘市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解玉宝,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开木与被执行人章丘市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在章丘城区无登记房产;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章农裁字(2012)第1011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张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解玉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