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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洪旗、逄玉云与被执行人任力军医疗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旗,逄玉云,任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旗,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逄玉云,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任力军,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旗、逄玉云与被执行人任力军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力军在申请人赵洪旗、逄玉云申请执行立案前已将案款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