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洪旗、逄玉云与被执行人任力军医疗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旗,逄玉云,任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旗,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逄玉云,女,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任力军,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旗、逄玉云与被执行人任力军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力军在申请人赵洪旗、逄玉云申请执行立案前已将案款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王永申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