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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川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川民初字第85号原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徐韬,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武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孟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健,系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印德化,系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职工。原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春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冯昊、人民陪审员王廷良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伟担任记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0.00元,减半收取60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新金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春梅审 判 员  冯 昊人民陪审员  王廷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