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盼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盼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785号罪犯张盼盼,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5日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10月18日释放。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站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盼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19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6月8日对张盼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0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张盼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至2月期间,张盼盼伙同他人密谋后,驾驶机动三轮车或面包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中站区等地实施盗窃,张盼盼参与盗窃5次,盗窃赃物共价值12020元。该犯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盗窃赃物销赃后挥霍,赃物未追回。罪犯张盼盼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盼盼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盼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