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余本友申请执行雷炳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本友,雷炳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余本友,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雷炳才,男,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本友与被执行人雷炳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传国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修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