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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恢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防城支行与防城港市防城区企业建筑工程总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企业建筑工程总公司马路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防城支行,防城港市防城区企业建筑工程总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企业建筑工程总公司马路分公司,何宗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防城支行。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企业建筑工程总公司。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企业建筑工程总公司马路分公司。被执行人何宗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防城支行与防城港市防城区企业建筑工程总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企业建筑工程总公司马路分公司、何宗力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防经初字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诉讼费13483元。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地产、机动车管理机构等部门,但均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00)防经初字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艳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