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泊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孙广振,现年13岁,生育长女孙丽丽,现年15岁。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孙丽丽、婚生子孙广振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300元。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给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10月1日给付全年的抚养费。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双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亚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