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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与被告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如福、商丘泛华亿盈投资有限公司、王敬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如福,商丘泛华亿盈投资有限公司,王敬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354号原告张红,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如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如福,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侯庙村委会侯庙村。身份证号码:4114031968********。被告商丘泛华亿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敬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敬懿,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南路***号。身份证号码:4114021989********。原告张红与被告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商丘泛华亿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盈投资公司)、王敬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亿盈投资公司、王敬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诉称,2014年10月25日,被告嘉业房产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5个月。后原告因需用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亿盈投资公司、王敬懿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张红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投资管理合同、借据各1份。证明被告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5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一个月利息2000元,本金及下余利息至今未还。2、保证函1份。证明被告亿盈投资公司、王敬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亿盈投资公司、王敬懿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庭审中,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亿盈投资公司、王敬懿虽然未到庭进行质证,但经审查,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25日,原告张红与被告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亿盈投资公司、王敬懿签订了项目投资管理合同,约定:“一、甲方(张红)自有资金100000元借给乙方(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借款期限5个月,自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3月28日;期间乙方将该借款用于商丘市天星科技项目投资,不得投资于其他业务,不得挪作他用。二、甲乙双方约定的月利息为2%,自甲方将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时起算。四、丙方(亿盈投资公司、王敬懿)对甲方的资金安全提供全程担保,并对偿还甲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若合同到期日乙方不能偿还时,丙方应在三日内无条件代偿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于当日给原告张红出具了借据。被告亿盈投资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出具了保证函,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诺期间为投资管理项下合同到期之日直至投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全部收回之日止。被告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按约定的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的利息2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亿盈投资公司、王敬懿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下余利息为由,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与被告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签订的名为项目投资管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及被告亿盈投资公司、王敬懿出具的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保护。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不及时清偿债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但计算利息时应扣除被告支付的一个月的利息2000元。被告亿盈投资公司、王敬懿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嘉业房产公司、王如福、亿盈投资公司、王敬懿连带承担偿还本金100000元及下余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如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商丘泛华亿盈投资有限公司、王敬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被告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如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