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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号与被告邢成刚、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号,邢成刚,高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刘春号,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成刚,住涿州市。被告高艳玲,住涿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8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刘春号与被告邢成刚、高艳玲已经达成调解,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艳玲名下位于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平安北街名流枫景洋房五期5-2-101室住宅一套的查封。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李汭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