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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申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范改现与李彩霞、原审第三人王磊磊、刘燕燕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改现,李彩霞,王磊磊,刘燕燕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改现,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祥云镇。委托代理人:范晓青,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安县。系范改现妹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彩霞,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祥云镇。原审第三人:王磊磊,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祥云镇。系李彩霞儿子。原审第三人:刘燕燕,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祥云镇。系王磊磊妻子。再审申请人范改现与被申请人李彩霞、原审第三人王磊磊、刘燕燕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改现申请再审称:1、请求分割与李彩霞共建房屋十八间,分割家电、被褥等生活用品;2、偿付申请人抚养被申请人子女生活费3.6万。本院认为,申请人范改现与被申请人李彩霞之间系同居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的第一层楼房,范改现认可是李彩霞搬迁补偿款所盖,因其不能举证证明该房屋在建造时自己曾出资,原审认定该房屋为李彩霞所有并无不当。2012年加盖二、三层楼房时,范改现与李彩霞已经共同生活多年,且李彩霞儿子王磊磊亦结婚生子,应当由范改现、李彩霞、王磊磊、刘燕燕四人共同共有。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范改现不宜和被申请人李彩霞共住一院,判决房屋折价支付给申请人范改现并无不当。根据2014年4月9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的协议,家中财产双方已有约定,应当按协议执行。因为双方是同居关系,不存在子女抚养费的问题。综上,再审申请人范改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改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刘玉平审判员  薛雪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