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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法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平与被执行人李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平,李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平,男,汉族,成年,住土右旗美岱召镇美岱村。被执行人李广玉,男,汉族,成年,住土右旗106地质队地矿华庭小区11号楼3单元4楼东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平与被执行人李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土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土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董尚武审判员 王锐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权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