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都执恢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满生与余前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满生,余前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都执恢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赵满生,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余前孝,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都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余前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前孝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前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前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银影分理处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友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凌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