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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6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虎林与王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林,王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6709号原告李虎林,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被告王瑞琴,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原告李虎林诉被告王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林撤回对被告王瑞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三元,由原告李虎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