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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汉顶与被告张立成、左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顶,张立成,左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刘汉顶。被告张立成。被告左娜。原告刘汉顶与被告张立成、左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汉顶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26013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明确住址,致使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张立成、左娜的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汉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新梅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