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达粘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视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革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笫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200元(含执行费35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