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4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辉,湖南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张进辉,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黄茅洲镇艳阳红村八村民组450号。被执行人湖南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中联重科三号门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喜,系该公司总总经理。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南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沅执字第4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武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