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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浸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曾楚欣与易豪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楚欣,易豪杰,冯连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浸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曾楚欣,女,汉族,户籍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理人:曾桂新,男,汉族,户籍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系原告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冯秋萍,女,汉族,户籍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系原告的母亲。被告:易豪杰,男,汉族,户籍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冯连好,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北江二路28号怡景湾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许洪兵,职务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经纬,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楚欣诉被告易豪杰、冯连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主冯连好不应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连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楚欣撤回对被告冯连好的起诉。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