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四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与林国康、林上恩、邓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林xx,邓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四初字第36号原告:广东x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xx,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xx、卢xx,系该公司的职员。被告:林xx,香港居民。被告:邓xx,香港居民。被告:林xx,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诉被告林xxx、邓xxx、林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某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元,由原告广东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村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黄宛仪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