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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赵雪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赵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07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代表人:祁一飞,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赵雪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商特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雪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赵雪莲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紫汀花园紫薇苑3××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8)第2-149**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浙江润欣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借款本金3049000元、2014年8月11日前的利息251956.57元、复利1436.36元以及按合同约定利率按本金3049000元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1660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5640.02元由被执行人赵雪莲负担。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赵雪莲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紫汀花园紫薇苑3××号的房产,经过二次拍卖后,于2015年6月1日竞买人舒华朝(身份证号××)以22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属被执行人赵雪莲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紫汀花园紫薇苑3××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8)第2-14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舒华朝(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舒华朝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舒华朝(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