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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绵阳博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玉梅、羊衍兴、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博祥投资有限公司,刘玉梅,羊衍兴,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博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董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玉梅,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羊衍兴,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羊伯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玉梅、羊衍兴、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