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曲志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曲志浩,王伟洁,曲文妍,济南艾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36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筐市街8号。代表人周伟林,行长。被告曲志浩,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王伟洁,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曲文妍,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济南艾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曲志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被告曲志浩、被告王伟洁、被告曲文妍、被告济南艾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人民陪审员  金衍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