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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程珠炉与周阳、杨育娟、王毅、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珠炉,周阳,杨育娟,王毅,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69号原告:程珠炉,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阳,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告:杨育娟,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告:王毅,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湖县。法定代表人:杨育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程珠炉诉被告周阳、杨育娟、王毅、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珠炉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阳、杨育娟、王毅、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货币资金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珠炉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阳、杨育娟、王毅、太湖县诚信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