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岔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蒋东兵与周洪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东兵,周洪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蒋东兵。委托代理人高飞,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洪飞。委托代理人丛坚,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129号4号楼3楼。负责人江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东兵与被告周洪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蒋东兵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月琴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师先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