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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丁雯、丁荣金与武汉市硚口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33号原告丁雯,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荣金(系丁雯的叔叔,即第二原告)。原告丁荣金,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斌,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晖、谢鹏飞,均系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雯、丁荣金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雯、丁荣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雯、丁荣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雯、丁荣金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丁雯、丁荣金共同负担。审判员毛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金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