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4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绍钧,临武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居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绍钧、被告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2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同日,双方同到临武县金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4月1日,生育男孩袁某锋。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便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原告不堪家庭暴力的凌辱,于1999年冬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前后历时近16年之久,期间双方相互无联系,亦未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由被告袁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王某某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袁某某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资料三份,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资料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4.油湾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分居生活超过两年,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袁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对结婚和生育小孩的时间没有异议。被告并没有对原告进行殴打,从结婚以来被告一直尽心尽力维护家庭。原告1999年离家出走时是以外出打工为由,事实上原告离家出走后立即和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一起,并生育一女孩。愿意不计前嫌并希望原告回到家里共同把生活搞好,原告后来所生小孩也可以带回家,双方一起将其抚养成人。被告袁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庭审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与事实不符,原告1999年离家出走后并没有回到娘家,而是与黄志军生活一起。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1、2、3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即油湾村委会证明仅证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分居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12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同日,双方同到临武县金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1993年4月1日,生育男孩袁某锋。1999年冬,原告王某某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外出。后被告袁某某虽多方寻找原告王某某以期促使其归家均未果。原告王某某离家出走不久即与他人生活在一起,并于2001年1月21日生育一女孩。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虽非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小孩。在小孩年仅六周岁时,原告王某某因故离家出走,不久即与他人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了小孩,其行为有违法律的规定和有悖道德的准则,应予批评和禁止。现被告袁某某有意不计前嫌希望原告王某某归家共同把家庭生活搞好。鉴此,只要原告王某某回心转意,夫妻感情尚有重新和好的可能。同时原告王某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袁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应自省不足,珍惜夫妻感情,与被告袁某某一起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加强交流与沟通,共同促进家庭和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龙贤达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