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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美春与吕志军、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春,吕志军,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279-1号原告张美春,个体业主。被告吕志军。被告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张美春诉被告吕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坊商初字第27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告银行存款7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健 来自: